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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》

2017-09-21

公墓的建立
  第七条 建立公墓,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。
  第八条 申请时,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:
  (一)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;
  (二)、的审查意见;
  (三)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;
  (四)其他有关材料。
  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,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,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。
  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,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,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,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民政厅(局)批准。
  第十一条 与外国、港澳台人士合作,合资或建立经营性公墓,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民政厅(局)审核同意,报民政部批准。
 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,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。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,方可正式营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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